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新职业教育法提升认可度
中国教育在线
2022-04-21 13:59:32 | 分享
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新职业教育法提升认可度
中国教育在线
2022-04-21 13:59:32

4月20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

首次明确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完善职业教育内涵,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职业教育法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将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保障职业教育教师权利方面,要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深化校企合作实现“双赢”

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不仅着眼于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也进一步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例如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方面,提出“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此外,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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